关于井下运输爆炸材料的规定

时间:2024-09-05浏览数:249

在井下借助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之际,电雷管与炸药务必分别予以运送,断不可在同一列车内进行运输。倘若采用同一列车运输,那么在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,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,皆须以空车予以隔开,且空车的总长度不得少于 3 米。盖因雷管极为敏感,遭遇冲击、摩擦抑或杂散电流极易爆炸,倘若与炸药一同运输,雷管爆炸便会引发炸药的爆炸,其破坏程度相较单纯的雷管爆炸要大得多。

当爆炸材料于罐笼、机车内运送之时,车速务必契合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规定,并且需预先知会绞车司机、井上下把钩工以及机车司机,主要旨在规避突然停车时产生剧烈的震动与撞击。爆炸材料必须由专人护送,除跟车人员、护送人员以及装卸人员外,严禁其他人员乘车。在交接班、人员上下井的时段内,严禁运输爆炸材料。作出如此规定,一方面是为规避人多手杂、冲击摩擦从而引发事故,另一方面是万一发生事故时竭力减少人员伤亡以及其他损失。

由爆炸材料库径直向工作地点以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,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,炸药数量较大时可由熟悉业务的人员协助。不得在中途停留。电雷管和炸药需分别装在具备耐压、抗撞冲、防震、抗静电特性的不同非金属容器内。严禁装在衣服口袋里进行运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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